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象山上海服装城纠纷追踪:商铺联建潜伏巨大隐患
来源:    发布时间:2007年7月2日

   联建协议=购房协议   无预售许可证→协议无效
  [核心提示]购房人既得不到预期收益,也得不到违约赔偿,只能获赔利息损失

  因商铺逾期两年半没有交付,我省象山县的一些投资人对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上海服装城)提出了强烈的质疑(详见浙江市场导报5月25日B2版报道),但是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,对方竟以协议无效为由,拒绝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“按合同的约定计算,违约金至今累计已达8万多!"家住丹城镇的一位王先生无法接受这一说法。王先生是于2003年6月与上海服装城签定了《营业房联建协议书》的。协议书约定,营业房最迟于2004年12月交付使用,如果未能按期交付房屋,他有权要求服装城“每延期一天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”。

  服装城喜见协议无效?

  “上海服装城凭什么认为合同无效?”王先生以及与他着相同遭遇的投资人提出了相同的疑问。

  对于这一反映,浙江市场导报《维权周刊》联系了上海服装城。法务部的一位李先生告诉记者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商品房销售应当取得《预售许可证》,但是公司一直没有取得该证。为了顺利地实现销售目的,因此采用了联建的名义,以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。

  “如今,有关方面已经认定,《联建协议》的实质为商品房预售合同,因此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。”李先生告诉导报记者,对于合同无效,双方均有过错。“我们的过错在于,没有取得《预售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进行宣传炒作。投资人的过错在于,明知没有许可证,仍决定购买。”

  公司方面继而认为,基于合同无效的事实,公司只需适当地向投资人进行一下补偿,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。或许正是上述原因,采访中,服装城方面似乎喜见协议无效这一结果。

  无证售房竟振振有词

  “我们是普通的老百姓,我们只知道买商铺是一手交钱一手交房的。”王先生及家人告诉浙江市场导报《维权周刊》,他们并非专业人士,对购房的相关政策并不了解,不清楚商铺销售要取得《预售许可证》,也不清楚当初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协议中“联建”所蕴含的意义。

  王先生翻出手头上的不少资料告诉记者,之前开发商向他们出具了许多政府部门的文件(对上海服装城建设规划的批复),有镇政府的,有规划局的,有商业委员会的……这足以让他们相信,服装城的建设是符合相关要求的。

  “我们哪里想到,具有那么多批文的项目,竟然还不能售房!”投资人表示,上海服装城明知未取得《预售许可证》却故意隐瞒,这样的行为构成了欺诈。

  尽管提出了违约索赔,但是上海服装城法务部的有关人士却此颇有“底气”的表示,“有意见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!”

  导报记者获悉,公司方面之所以如此“从容”,是因为针对此次违约纠纷,此前已有司法判例,法院作出的认定与公司方面的立场基本一致。

  购房需防“避重就轻”

  针对上海服装城的购房纠纷,浙江市场导报维权顾问、浙江和泰律师事务所盛军华律师指出,本案中,上海服装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,因此不是合法的开发商。根据法律规定,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。不具备主体资格的销售方对于由此给购房人带来的损失应给予赔偿,赔偿金的数额应相当于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。

  盛军华律师提醒,投资人在购房前,应全面查验相关材料,以防开发商“避重就轻”,选择性地提供非关键材料糊弄购房人。此外,投资人还应当留意,该商品房是否属于共同开发的房地产,如属合作开发则售楼合同应经共有人同意;要仔细验证“五证”,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、建设用地许可证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、设计方案与施工许可证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。

  判例参考:

  王女士起诉上海服装城

  2003年,台州市区的王女士与上海服装城签订《联建协议书》,服装城承诺最迟于2004年10月交付营业房,如有违反,服装城每天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。

  2005年底,因未交付房屋,王女士致函服装城,要求按约定赔偿其利息损失并支付违约金,两项合计5.3万余元,服装城未予答复。

  王女士起诉上海服装城后,上海金山区法院审理认为,案涉《联建协议书》系双方真实意思协商一致的结果。原告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知道联建含义。原告应当知道所谓联建就不可能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,否则双方没有必要签订联建协议,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可。故原告提出被告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诉称,缺乏事实依据。

  法院还认定,《联建协议书》形式虽表现为联建关系,但根据协议约定,原告仅有出资购买和监督管理等权利,其他事项均由被告负责,故实质上为商品房的预售关系,有理由相信双方对此均是明知的。被告在无预售许可的情况下,为达到商品房预售的目的,与原告签订联建协议,规避了法律禁止性规定,故确定《联建协议书》无效。

  对此,服装城公司负有主要过错责任,原告明知联建的真实含义,仍参与所谓的联建,也有一定的责任。根据法律规定,双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当相互返还,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。

  金山法院最终判决,服装城赔偿占用原告预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,而原告依据无效协议主张违约金请求,没有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

来源:浙江市场导报

(责任编辑:tangbin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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